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對商標行政案件受理、審理、裁判以及執(zhí)行活動的總稱,是由司法機關解決商標行政爭議的一種法律活動。
什么是商標行政訴訟?
商標行政訴訟是指在商標管理過程中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處理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其他組織,對處理不服依據(jù)《商標法》及《行政訴訟法》有關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起訴。
如何提起商標行政訴訟狀?
(一)商標持有人對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所作出的決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jīng)審查,在7日內立案或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對受理的案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fā)送被告。
(三)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并提出答辯狀。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依法審理。
(四)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zhí)行,下列情形除外:
1、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2、原告申請停止執(zhí)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zhí)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裁定停止執(zhí)行的。
(五)法律規(guī)定停止執(zhí)行的,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分別作出以下不同裁決:
1、具體行政行為有主要證據(jù)不足、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職權、濫用職權等行為之一的,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2、具體行政行為證據(jù)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
3、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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