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騰訊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因侵犯“騰訊”商標權、構成不正當競爭,被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騰訊經濟損失30萬元。據悉,該山東傳媒公司不僅在企業(yè)名稱中使用了“騰訊”字樣,在其官網及廣告設計服務中還使用“騰訊傳媒”“騰訊百事通”等標識,且突出使用“騰訊”二字。想了解更多商標注冊知識,或是其他知識產權方面的問題,歡迎關注知春路知識產權中國商標注冊查詢網我們有問必答!
濟南中院認為,“騰訊”商標經長期使用,在同行業(yè)中名列前茅。其相關品牌的廣告宣傳遍及全國,獲得了有關政府部門、行業(yè)協(xié)會的多年的正面評價,達到為相關公眾所廣為知悉的程度,構成馳名商標。
濟南中院審理認為,山東傳媒公司在官網及廣告設計中使用“騰訊傳媒”、“騰訊百事通”等標識的行為,使相關公眾在見到標有“騰訊傳媒”標識的DM廣告時,會對廣告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侵犯了騰訊的涉案“騰訊”商標專用權。與此同時,該公司使用“騰訊”企業(yè)字號,足以使公眾將該公司以及其提供的廣告設計服務與騰訊公司產生混淆、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
騰訊公司認為,山東傳媒公司與其沒有任何關聯(lián),該公司在明知“騰訊”商標及企業(yè)具有極高知名度的情況下,仍將“騰訊”作為企業(yè)字號,并且在官網及廣告設計中使用“騰訊”字樣的行為,極易使公眾造成誤解,使公眾誤認為帶有“騰訊傳媒”標識的廣告服務是騰訊公司提供,或者該公司與騰訊公司存在某種特定聯(lián)系。山東傳媒公司明顯具有“搭便車”的故意,侵犯了騰訊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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