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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曼斯公司DHA藻油侵犯“紐曼斯”注冊商標專用權

日期:2019-06-14 15:08:52      點擊:1027

DHA是一種對人體非常重要的不飽和脂肪酸,人體自身并不能合成DHA,必須從外界獲取,常用于促進寶寶大腦和視力的發(fā)育。時下提倡科學育兒,很多寶媽都會給自己的寶寶備上一瓶,但是這次,紐曼斯DHA藻油走進了法院……

6月6日,上海知識產(chǎn)權法院審結上訴人金紐曼思(上海)食品有限公司(下稱金紐曼思公司)與被上訴人紐曼斯營養(yǎng)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下稱紐曼斯公司)、武漢奧米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奧米加公司)、安士生物科技(中山)有限公司(下稱安士公司)侵犯商標糾紛案,三被上訴人因侵犯上訴人享有的“紐曼斯”“紐曼思”冊商標專用權,被判令共同賠償上訴人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40萬元及合理費用8.7萬余元,被上訴人紐曼斯公司在其網(wǎng)站、新浪微博、微信公眾號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紐曼斯公司DHA藻油侵犯“紐曼斯”注冊商標專用權

  “紐曼斯”商標改用“紐曼思”,沒想到“紐曼斯”被他人利用

金紐曼思公司的控股公司紐曼思控股有限公司享有“紐曼斯”和“紐曼思”注冊商標專用權,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9類的食用水生植物提取物等,兩件注冊商標現(xiàn)行有效。金紐曼思公司經(jīng)授權使用上述商標后,早期在DHA藻油軟膠囊等商品上使用 “紐曼斯”商標。后為了與公司字號“紐曼思”保持一致,在商品上改用 “紐曼思”商標至今。

金紐曼思公司發(fā)現(xiàn),在京東商城中存在銷售名為紐曼斯DHA藻油孕婦型和兒童型的商品,該商品外包裝顯示其運營商為紐曼斯公司,委托商為奧米加公司,生產(chǎn)商為安士公司。紐曼斯公司在其官方網(wǎng)站、官方微博以及微信公眾號中均突出使用“紐曼斯”標識用于宣傳推廣,還通過京東自營官方旗艦店銷售上述商品。金紐曼思公司認為,紐曼斯公司、奧米加公司和安士公司未經(jīng)金紐曼思公司許可,擅自在食用水生植物提取物,即DHA藻油類商品上突出使用“紐曼斯”標識,屬于商標性使用,該標識與“紐曼斯”商標完全相同,與“紐曼思”構成近似,該行為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紐曼斯公司、奧米加公司和安士公司立即停止侵犯金紐曼思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紐曼斯公司賠償其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100萬元,奧米加公司及安士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紐曼斯公司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紐曼斯公司、奧米加公司和安士公司共同辯稱,被控侵權商品屬于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中的人用膳食補充劑,并且DHA藻油膠囊系成品,其與金紐曼思公司主張商標權的兩個商標核定使用范圍,即食用水生植物提取物,兩者是成品與原料間的關系,不構成類似商品;三公司在商品上使用的標識與“紐曼斯”和“紐曼思”既不相同也不近似。

  一審:“DHA藻油凝膠糖果”與“食用水生植物提取物”屬不同商品類別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金紐曼思公司經(jīng)紐曼思控股有限公司授權,獨占享有上述商標的許可使用權,可依法就他人侵犯其對注冊商標享有的許可使用權的行為主張權利。紐曼斯公司、奧米加公司和安士公司在其商品上使用的“紐曼斯”標識與“紐曼斯”商標文字完全相同,已構成相同商標。“紐曼斯”標識與“紐曼思”商標相比較,同屬臆造詞,前兩字相同,后一字不同,但讀音相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誤認,兩者構成近似商標。

被控侵權商品中的主要原料之一DHA藻油是否提取自食用水生植物存在爭議,其商品在流通環(huán)節(jié)中的具體樣態(tài)也與食用水生植物提取物明顯不同,屬不同的商品類別,同時,兩者在功能、用途、生產(chǎn)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均不相同,相關公眾一般不會認為其存在特定聯(lián)系、容易造成混淆,故兩者不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

綜上所述,鑒于紐曼斯公司、奧米加公司和安士公司生產(chǎn)、銷售的DHA藻油凝膠糖果與金紐曼思公司主張權利商標核定使用商品范圍內(nèi)的食用水生植物提取物不構成相同或類似,一審法院認為三公司涉案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駁回金紐曼思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DHA藻油凝膠糖果”與“食用水生植物提取物”構成類似商品

一審判決后,金紐曼思公司不服,向上海知識產(chǎn)權法院提起上訴。

金紐曼思公司上訴稱,“DHA藻油凝膠糖果”的實質(zhì)是商品“DHA藻油”而非“糖果”。“DHA藻油凝膠糖果”與“食用水生植物提取物”構成相同商品關系,至少構成類似商品,并非商標法意義上的原料與成品的關系。

上海知識產(chǎn)權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認定商品或者服務是否類似,應當以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一般認識綜合判斷,而非所屬科學領域的學術觀點。首先,本案所涉商品DHA藻油凝膠糖果屬于大眾消費品,基于普通消費者的知識儲備,通常并不知曉在植物和動物之外還有其他的生物學分類,相關公眾更普遍的認知是將藻類作為一種水生植物。其次,成品與原料通常位于商品流通的上下游,但成品與原料是否構成類似商品仍應根據(jù)司法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從功能、用途、生產(chǎn)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或者相關公眾的一般認知角度去判斷,而非當然地認為成品與原料間不構成類似商品。
在該案中,被控侵權商品為DHA藻油凝膠糖果,藻油是其主要原料。在商品名稱的設定上,該產(chǎn)品將原料藻油作為產(chǎn)品名稱的組成部分;在商品的外包裝及廣告宣傳中,使用了“源自純凈藻類,高純度植物性專利DHA藻油”表述;在商品流通環(huán)節(jié),被控侵權商品通常被分類為母嬰商品類別。消費者購買DHA藻油凝膠糖果產(chǎn)品主要目的是攝取該產(chǎn)品中的藻油成分,制成膠囊只是為更適于消費者進行服用,因此,基于相關公眾的一般認知,DHA藻油凝膠糖果與藻油并沒有實質(zhì)性的差異,兩者構成類似商品。綜上,由于相關公眾普遍認知藻類作為一種水生植物,且DHA藻油凝膠糖果與藻油構成類似商品的情況下,被控侵權商品DHA藻油凝膠糖果與涉案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食用水生植物提取物”亦構成類似商品。

關于被控侵權標識與涉案注冊商標是否構成近似,上海知識產(chǎn)權法院認同一審法院的相關認定,紐曼斯公司、奧米加公司和安士公司在類似商品上使用了與涉案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市場混淆,其行為構成商標侵權。

據(jù)此,上海知識產(chǎn)權法院對一審法院的判決結果進行了改判。(本報記者 馮飛 通訊員 陳穎穎)
(編輯:晏如)

(中國知識產(chǎn)權資訊網(wǎng)獨家稿件,未經(jīng)授權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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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http://m.allegrolawnservice.com/2019/hyxw_0614/17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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