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上午,杭州互聯(lián)網法院對原告藍某訴被告馬某、咪咕數(shù)字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咪咕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一案進行公開審理并當庭宣判。如果對于商標問題有任何疑問,歡迎前來咨詢,我們可以為您提供專業(yè)的指導性意見。歡迎關注知春路知識產權中國注冊商標查詢 網
原告藍某是小說《未央·丹心照》的作者,她表示,該小說自2011年開始在“連城書院”網站上以“未央·丹心照”的名字進行連載,擁有眾多粉絲及較高知名度。2013年5月1日,藍某將該小說改名為《漢武妖嬈》在廣西人民出版社出版,并于同年5月16日向東陽某影視文化公司轉讓了該作品的影視版權。
馬某為咪咕公司的簽約作家,在咪咕公司經營網站上連載發(fā)布小說《絲路華夏夢》。2018年4月,藍某發(fā)現(xiàn)馬某小說《絲路華夏夢》涉嫌侵權,也對正在籌拍中的根據藍某作品“漢武妖嬈”改編的影視劇造成極大負面影響,故將馬某、咪咕公司訴至杭州互聯(lián)網法院。原告藍某要求馬某和咪咕公司立即下架《絲路華夏夢》,并賠償損失32萬元。
被告馬某則認為,《絲路華夏夢》作品系馬某獨立創(chuàng)作完成,是其獨創(chuàng)性表達和智慧、心血的結晶,并且《絲路華夏夢》與《漢武妖嬈》是兩部完全不同的作品。而咪咕公司表示,藍某作品與馬某所創(chuàng)作作品不構成實質性相似,藍某也未提供證據證明馬某創(chuàng)作被訴作品時曾接觸過藍某作品。
杭州互聯(lián)網法院審理后認為,《絲路華夏夢》對《漢武妖嬈》存在實質性相似。兩部小說的題材和宏觀故事脈絡相同,背景選自同一歷史時期,核心宏觀故事脈絡相似,相同情節(jié)達到了10處。且《漢武妖嬈》的獨創(chuàng)性選擇、安排的情節(jié)設計已經不再停留于思想層面,應認定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而《絲路華夏夢》中包含了《漢武妖嬈》的這些獨創(chuàng)性“表達”。故法院認定,《絲路華夏夢》構成侵權。
最終,被告作者馬某因侵犯原告作品改編權,被判承擔賠償損失責任2萬元;咪咕公司侵犯了原告藍某信息網絡傳播權,被判承擔賠償損失8萬元。(來源:杭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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