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認為私人影院未經其許可擅播電影《黃金時代》,優(yōu)酷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以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為由,將北京金運玖慕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北京云樂迪視聽技術有限公司、北京網尚數(shù)字電影院線有限公司訴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審結了此案。法院認定金運公司侵害了優(yōu)酷公司就涉案影片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判決金運公司賠償優(yōu)酷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3.5萬元。如果喜歡知春路知識產權的文章,可以關注知春路知識產權代理商標網,更多精彩的資訊等著您!
原告優(yōu)酷公司訴稱,其經授權享有電影《黃金時代》的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三被告共同經營的云樂迪私影匯未經其許可,通過以電子設備為終端的信息網絡向社會公眾提供涉案影片的播放服務,侵害了優(yōu)酷公司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連帶賠償優(yōu)酷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00萬余元。
被告金運公司辯稱,云樂迪私影匯由金運公司獨立運營,與其他被告無關;金運公司播放涉案影片的行為涉及的是放映權控制的行為,而非信息網絡傳播權,優(yōu)酷公司不是涉案影片的放映權授權方,不享有涉案影片的放映權,故金運公司未侵犯優(yōu)酷公司的相關權利;涉案影片點播收入不高,且均已停止點播,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被告網尚公司、云樂迪公司共同辯稱,“云樂迪私影匯”微信公眾號及“紅螺”APP只是起到發(fā)布信息的作用,并未實際提供涉案影片的播放服務。
法院認為,金運公司通過內部局域網向不特定公眾提供涉案影片的行為是信息網絡傳播行為,應受信息網絡傳播權控制,并非是受放映權控制的行為。金運公司未經許可,在其經營的云樂迪私影匯西直門店中通過內部局域網提供涉案影片的播放服務,使不特定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涉案影片,侵害了優(yōu)酷公司就涉案影片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金運公司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決。(來源:海淀法院網 作者:王棲鸞 李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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