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對一起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認定犀牛公司、暢夢公司的行為構成對點點樂公司的商標侵權。
法院運用證據出示令的方式,責令運營公司提交有關被控游戲營收的證據,運營公司拒不提供,存在刻意隱瞞游戲收入的主觀故意。法院綜合確定賠償額,將一審判決中兩公司賠償點點樂公司經濟損失 20 萬元及合理費用 5 萬元改判為犀牛公司、暢夢公司賠償點點樂公司經濟損失 300 萬元。
上海點點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系“戀舞”“戀舞OL”商標的商標權人,公司在運營中發(fā)現(xiàn),上海犀?;泳W絡科技有限公司與上海暢夢移動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制作、運營的《夢幻戀舞》與《戀舞OL》均為炫舞類游戲,在宣傳推廣、銷售的過程中,使用與點點樂公司權利商標高度近似的標識,大量單獨、突出使用與“戀舞”有關的中文,并以“戀舞”自稱,且其擅自使用“戀舞”、“戀舞OL”作為百度競價排名搜索關鍵詞,將百度的搜索引擎定向鏈接至其運營的產品,在騰訊QQ游戲、華為應用商店、百度手機助手、蘋果商店等 37 家平臺上運營。
點點樂公司認為犀牛公司、暢夢公司的行為極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并且構成對其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遂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兩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和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兩者連帶賠償其因侵權行為所受的損失合計 300 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犀牛公司、暢夢公司的行為侵犯點點樂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同時,一審法院認為,涉案行為已經構成商標侵權,無需再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規(guī)制。據此,一審法院判決犀牛公司、暢夢公司賠償點點樂公司經濟損失 20 萬元及合理費用 5 萬元。
一審判決后,點點樂公司認為一審判決賠償數額過低,向上海知產法院提起上訴。犀牛公司認為其行為并未構成侵權,也向上海知產法院提起上訴。
在二審審理中,上海知產法院向犀牛公司、暢夢公司發(fā)出證據出示令,要求兩公司提供被控侵權游戲收入的明細賬冊、該游戲中游戲設備的銷售數量及銷售總金額以及證明有關被控侵權游戲獲利的其他證據。
暢夢公司拒絕向法院提交有關被控侵權游戲獲利的證據。犀牛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三份與暢夢公司游戲分成的確認函,以及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證明在 2017 年 8 月 1 日至 2019 年 2 月 28 日期間,被控侵權游戲實際上線獲得營收為62,794. 31 元。
該案中,關于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點點樂公司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證據由犀牛公司、暢夢公司掌握。上海知產法院以證據出示令的方式責令兩公司提交有關被控游戲營收的證據,暢夢公司拒不提交任何證據,犀牛公司所提交的證據不能真實反映被控游戲的營收情況。上海知產法院認為,暢夢公司作為被控游戲的運營方,理應掌握相關游戲的收入數據,但其拒不提供,存在刻意隱瞞游戲收入的主觀故意。
經過審理后,法院確認犀牛公司行為構成對點點樂公司的商標侵權行為,但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綜合考慮點點樂公司游戲的知名度、營收情況以及《夢幻戀舞》游戲的下載數量和犀牛公司、暢夢公司具有攀附點點樂公司商譽、侵權故意等情況,判令犀牛公司、暢夢公司賠償點點樂公司經濟損失 300 萬元。來源:站長之家
推薦閱讀:
本文來源:http://m.allegrolawnservice.com/2019/hyxw_1203/32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