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駁回是指申請注冊的商標經(jīng)商標局審查有違商標法不予注冊的情形,申請人對商標局的駁回理由和法律依據(jù)不服,可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對原案的商標駁回復審審議。
商標注冊申請的過程中,最常見的駁回理由是:申請商標與在先申請或在先注冊商標存在整體或部分近似或跨類別近似。
那么出現(xiàn)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原因有哪些呢?
(1)申請商標時沒有提前進行商標檢索;
(2)商標申請時處在盲查期,檢索不到;
除此之外,商標被駁回可能還由以下原因?qū)е拢?/p>
1、商標缺乏顯著性特征
當申請的商標過于簡單,如使用簡單的線條、普通幾何圖形時,審查員會認為該商標缺乏顯著特征,不具備可識別性,而被駁回。
根據(jù)《商標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1)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2)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zhì)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及其他特點的;?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標志經(jīng)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簡單來說,如果你使用“蘋果”作為商標,那么你就不能把它用在“水果”商品上,因為它直接表明了產(chǎn)品的功能和特性,但你把它用在電腦、手機和平板上,它就不受限制了,因為這個產(chǎn)品和“蘋果”的水果特性無關。
2、注冊商標違法禁用性條款
禁止可能導致政治、經(jīng)濟、文化不良影響的商標獲得注冊和使用,通過防止公眾發(fā)生混淆誤認,從而保護社會的公共利益。
根據(jù)《商標法》第十條規(guī)定:“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1)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jīng)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jīng)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4)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jīng)授權的除外;(5)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6)帶有民族歧視性的;(7)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zhì)量等特點或者產(chǎn)地產(chǎn)生誤認的;(8)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9)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jīng)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xù)有效。”
當然,對于相關條款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所以在辦理相關業(yè)務時,用戶可以先咨詢專業(yè)的知識產(chǎn)權公司后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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