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唯品會(中國)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chǎn)權(quán)局二審行政判決書公開。判決書顯示,本案訴爭商標為唯品會公司申請的第27381350號“唯品會”商標,引證商標為袁永濱、李慧等人申請的“唯品匯”“維品慧”等商標。裁判結(jié)果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此判決為終審判決。
案號(2021)京行終1076號,審理法院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一審中,法院以訴爭商標與各引證商標分別構(gòu)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為由駁回唯品會在復(fù)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
二審中唯品會公司不服原審判決,訴稱“唯品會”系列商標已具有較高知名度;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gòu)成近似商標標志等。
二審法院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三、四均含有“唯品”二字,二者在文字構(gòu)成、呼叫、含義等方面相近,分別構(gòu)成近似商標標志等。唯品會公司的相關(guān)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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