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利食品集團有限公司與滄州豆本豆食品銷售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近日公布。法院認為達利集團在滄州豆本豆公司成立之前便開始投入大量精力與成本對“豆本豆”進行宣傳推廣,滄州豆本豆公司構成混淆不正當競爭行為。裁判結果為滄州豆本豆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產、銷售的乳味飲料產品上突出使用帶有“豆本豆”字樣的侵權標識,賠償達利食品集團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00000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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