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56205765號“奇安信天鑒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至本案審理之日,我局引證的第18998483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在“已錄制的計算機程序(程序);計算機;條形碼讀出器;電子出版物(可下載);計算機程序(可下載軟件);商品電子標簽;可下載的計算機應用軟件”商品上已被我局以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為由予以撤銷,該決定現(xiàn)已生效。引證商標現(xiàn)為“電子公告牌;網(wǎng)絡通訊設備;電子監(jiān)控裝置”商品上的在先有效注冊商標。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不屬相同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存不致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二者未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可予以初步審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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