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金融資產(chǎn)清償債務
1.會計處理原則
債務人 | 債權人 |
①以金融資產(chǎn)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zhuǎn)讓金融資產(chǎn)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投資收益”。 ②金融資產(chǎn)的其他綜合收益轉(zhuǎn)入“投資收益” 或留存收益。 |
以金融資產(chǎn)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與收到的金融資產(chǎn)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投資收益)。 |
2.一般賬務處理
債務人 | 債權人 |
借:應付賬款 (債權投資減值準備) 貸:銀行存款/交易性金融資產(chǎn)/ 債權投資/其他債權投資/ 其他權益工具投資等 投資收益 |
借:××金融資產(chǎn)(公允價值) 投資收益(債務重組損益) 壞賬準備(已提準備) 貸:應收賬款(賬面余額) |
二、以非金融資產(chǎn)清償債務
1.會計處理原則
債務人 | ①以非金融資產(chǎn)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當將所清償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zhuǎn)讓非金融資產(chǎn)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其他收益”。 ②債務人以包含非金融資產(chǎn)的處置組清償債務的,應當將【債務賬面價值-(處置組中的賬面資產(chǎn)-賬面負債)】的差額計入“其他收益”,轉(zhuǎn)出的處置組的賬面價值應包括分攤至處置組的商譽。 |
債權人 | ①以放棄債權的公允價值加上直接歸屬于該資產(chǎn)的相關稅費,推定非金融資產(chǎn)的入賬價值; ②受讓多項非金融資產(chǎn),或包括金融資產(chǎn)、非金融資產(chǎn)在內(nèi)的多項資產(chǎn)的,以債務重組合同生效日非金融資產(chǎn)公允價值所占比例來分拆放棄債權在合同生效日的公允價值扣除受讓金融資產(chǎn)當日的公允后的凈額; ③債務人以處置組抵債的,債權人應按如下順序處理: a.先按公允價值確認處置組中的金融資產(chǎn)和負債; b.再按【放棄債權的公允價值-(處置組中金融資產(chǎn)公允價-負債的公允價值)】的差額,以各項非金融資產(chǎn)公允價值所占比例為標準,推定各項非金融資產(chǎn)成本; ④放棄債權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 ⑤債權人將受讓的資產(chǎn)或處置組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的,在初始計量時,應比較假定其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情況下的初始計量金額和公允價值減去出售費用后的凈額,以兩者孰低計量。 |
2.一般賬務處理
債務人 | 借:應付賬款 ××準備 貸:××資產(chǎn)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應交消費稅 其他收益 |
債權人 | 借:換入的非金融資產(chǎn) (放棄債權的公允價值-換入非金融資產(chǎn)的進項稅+相關稅費)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壞賬準備 投資收益 (應收賬面價值-應收的公允價值) 貸:應收賬款(賬面余額) |
三、債務轉(zhuǎn)為權益工具方式
1.會計處理原則
債務人 | ①首選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量; ②如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應當按照所清償債務的公允價值計量; ③所償債務賬面價值與權益工具確認金額之間的差額,記入“投資收益”科目; ④發(fā)行費用應依次沖減“資本公積——股本溢價”、“盈余公積”和“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
債權人 | ①股權比例達不到重大影響,參照受讓金融資產(chǎn)的會計處理; ②達到了重大影響或者共同控制,入賬價值是放棄債權的公允價值加相關稅費; ③形成企業(yè)合并,參照合并的相關準則進行處理。 |
2.一般賬務處理
債務人 | 借:應付賬款貸:股本(實收資本)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資本溢價)(權益工具確認金額-股本金額) 1.首選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2.再選債務公允價值, 投資收益(所償債務賬面價值與權益工具確認金額的差額) 另行支付發(fā)行費用時: 借:資本公積——股本溢價/盈余公積、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貸:銀行存款 |
債權人 | ①股權比例達不到重大影響,參照受讓金融資產(chǎn)的會計處理; ②達到重大影響或者共同控制,入賬價值是放棄債權的公允價值加相關稅費; ③形成企業(yè)合并,參照合并的相關準則進行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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