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義股東和實際股東是什么? 股東信息一般會記載在股東名冊和登記在公司登記處,可有時候記載于名冊的股東并不是實際的出資人,而背后真正的出資人卻不想存在于名冊上,即所謂的“名義股東”和“實際股東”。
通常,名義股東和實際股東之間為了明確權利義務會簽訂《代持股協(xié)議》。我國《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fā)生爭議的,如無法律規(guī)定的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表明了法律承認《代持股協(xié)議》的有效性。
一份股權對應了一個記載于名冊上的名義股東和一個真實出資的實際股東,如果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fā)生爭議,那么實際出資人可以以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法院會不予支持。
名義股東和實際股東的區(qū)別
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fā)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52條規(guī)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在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實際出資人的投資權益應當依雙方合同確定并依法保護。
權屬爭議。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fā)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實際出資人成為公司的股東成員。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shù)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義出資人處分股權。
名義股東將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規(guī)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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