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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版權法(第一章)

日期:2023-05-08 15:55:12      點擊:
導讀:核心提示:(修訂至1987年9月3O日止)(缺第107和第108條)目錄第1O1條定義第102條版權的客體:總類第103條版權的客體:編輯作品和演繹作品第104條(修訂至1987年9月3O日止)(缺第關于更多美國版權法(第一章)的疑問,下面由 小編為您詳細解答。 核心提示:(修訂至1987年9月3O日止)
(缺第107和第108條)
目錄 第1O1條 定義
第102條 版權的客體:總類
第103條 版權的客體:編輯作品和演繹作品
第104條 

(修訂至1987年9月3O日止)
(缺第107和第108條)


目錄

第1O1條 定義
第102條 版權的客體:總類
第103條 版權的客體:編輯作品和演繹作品
第104條 版權的客體:作品的起源國
第105條 版權的客體:美國政府作品
第106條 有版權作品的專有權利
第107條 專有權利的限制:合理使用
第108條 專有權利的限制:圖書館和檔案館的復制
第109條 專有權利的限制:特定復制件或錄音制品轉移的效力
第11O條 專有權利的限制:某些演出和展出的免責規(guī)定
第111條 專有權利的限制:轉播
第112條 專有權利的限制:臨時性錄制品
第113條 繪畫、刻印和雕塑作品的專有權利的范圍
第114條 錄音作品的專有權利的范圍
第115條 非戲劇音樂作品的專有權利的范圍:制作和發(fā)行錄音制品的強制許可證
第116條 非戲劇音樂作品的專有權利的范圍:通過自動點唱機進行公開演奏
第117條 專有權利的范圍:利用計算機和類似信息系統(tǒng)的使用
第118條 專有權利的范圍:關于非商業(yè)廣播對某些作品的使用

第1O1條 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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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版權法專用名詞及其各種不同形式的意義如下:

“不具名作品”是在該作品的復制件或錄音制品上無法識別任何自然人為其作者的作品。

“音像作品”是由一系列有關的圖像所組成,目的是用機器或裝置例如放映機、觀察器或電子設備將其放映的作品,如伴有聲音則連同聲音一起放映,不論體現這類作品的物體例如影片或磁帶的性質如何。

作品的“最佳版本”是在交存之日以前任何時候在美國出版的、并為國會圖書館確定的最適合該館用途的版本。

某人的“子女”是某人的直接后代,不論合法與否,以及由某人合法收養(yǎng)的任何子女。

“集體作品”是期刊、選集或百科全書之類的作品,由一些本身單獨獨立的作品所組成,匯編成一個集體的整體。

“編輯作品”是通過收集和匯編原有的材料或經過選擇、整理或安排的資料,使由此產生的作品作為整體構成作者的獨創(chuàng)作品。“編輯作品”一詞包括集體作品在內。

“復制件”是除錄音制品外,作品以現在已知的或以后發(fā)展的方法固定于其中的物體,通過該物體可直接地或借助于機器或裝置感知、復制或用其他方式傳播該作品。“復制件”一詞包括除錄音制品外,作品初次固定于其中的物體。

“版權所有者”是指版權中包含的任一特定專有權利的所有者。

“創(chuàng)作”一個作品,是指把一個作品初次固定于一個復制件或錄音制品中;如一個作品是經過一段時間作成,其中一部分是在任一特定時間固定下來的,則該部分構成那個時候的作品,又如果該作品以不同的文本作成的,則每一文本分別構成單獨的作品。
  “演繹作品”是根據一個或更多個原有的作品對其進行重新安排、改變形式和改編的作品,例如譯文、樂曲改編、改編成的戲劇、改編成的小說、改編成的電影劇本、錄音作品、藝術復制品、節(jié)本、縮寫本或任何其他的形式。凡作品內有編輯的修訂、注解、詳細解釋或其他修改,作為整體成為作者的獨創(chuàng)的作品均為“演繹作品”。

“裝置”、“機器”或“方法”是指現在已知的或以后發(fā)展的裝置、機器或方法。

“展出”一個作品,是指直接地或用影片、幻燈片、電視圖像或任何其他裝置或方法顯示該作品的復制件,如系影片或其他音像作品,則是顯示不連續(xù)的個別圖像。

把作品“固定”在有形的表現媒介上是經作者授權,使作品形成為一個復制品或錄音制品,其長期性、穩(wěn)定性足以使作品在不很短的時間內可以被感知、復制或用其他方式傳播。為了本法的目的,被播送的由聲音或圖像組成的或由兩者所組成的作品,如果是在播送的同時進行錄制,即為“固定”作品。

“包括”和“例如”是屬于舉例說明而非限制性的詞。

“合作作品”是兩名或多名作者創(chuàng)作的作品,其意圖是把他們的創(chuàng)作部分合并成為一個單一體中的不可分割的或相互依存的部分。
  “文字作品”是除音像作品以外的用文字、數字或其他言辭或數字符號或標記表達的作品,不論體現這種作品的物體例如書籍,期刊、原稿、錄音制品、影片、錄音帶、唱片或卡片的性質如何。

“電影”是含有一系列有關聯的圖像,在連續(xù)放映時——如伴有聲音,連同聲音同時放映——給人以活動的印象的音像作品。

“演出一個作品”是指朗誦、表演、演奏、舞蹈或扮演一個作品,不論是直接地或使用任何裝置或方法,如系電影或其他音像作品,則是顯示任何連續(xù)的圖像或使伴隨作品的聲音可以被聽到。

“錄音制品”是除伴隨電影或其他音像作品的各種聲音以外的聲音由現在已知的或以后發(fā)展的任何方法加以固定的物體。通過這類物體,聲音可以被聽到、復制或用其他方式傳播,無論是直接地或借助于機器或裝置。“錄音制品”一詞包括初次錄制聲音的物體。

“繪畫、刻印和雕塑作品”包括平面和立體的美術作品、刻印藝術作品、實用美術作品、照片、印刷和藝術復制品、地圖、地球儀、圖表、技術繪圖、圖解和模型。藝術性的工藝作品就其形式而非就其機械和實用方面而言,應屬于這類作品。按本條所下定義,實用物品的設計,如果有可以同該物品的實用方面區(qū)別開來單獨存在的繪畫、刻印或雕塑特征,在這個范圍內,該設計應視為繪畫、刻印或雕塑作品。

“假名作品”是在該作品的復制件或錄音制品上以虛構的名字標明其作者的作品。

“出版”是用出售或其他轉移所有權的辦法,或用出租或出借的辦法向公眾發(fā)行作品的復制件或錄音制品。為了向一些人進一步發(fā)行、公演、或公開展出的目的而提供發(fā)行復制件或錄音制品,則構成出版。公演或公開展出作品本身不構成出版。

“公開地”演出或展出一個作品是指:
 ?。?)演出或展出作品的地點是向公眾開放的地點,或聚集超出一個家庭及其社交關系正常范圍的相當數量的人的任何地點。
 ?。?)利用任何裝置或方法向以上第(1)項規(guī)定的一個地點或向公眾播送或用其他方式播送作品的演出或展出,不論能夠收聽收看該演出或展出的公眾是否在同一地點收聽收看以及是否在同一時間收聽收看該作品的演出或展出。

“錄音作品”是經錄制一系列音樂的、說話的或其他的聲音產生的作品,不論體現這類作品的物體例如唱片、錄音帶或其他錄音制品的性質如何,但是不包括伴隨電影或其他音像作品的各種聲音。

“州”包括哥倫比亞特區(qū)和波多黎各自由聯邦,以及根據國會法案、本版權法適用的任何領土。

“版權所有權的轉移”是關于版權或包括在版權中的任何專有權利的轉讓、抵押、給予專有許可或任何其他的轉讓、讓與或抵押,不論其時間和地點的效力有無限制,但非專有性許可不包括在內。

一個“廣播節(jié)目”是以作為一個單元向公眾連續(xù)地廣播為唯一目的而制作的一整套題材。

“播送”一個演出或展出,就是用任何裝置或方法發(fā)送該演出或展出,從而在播送地以外的地方可以接收到發(fā)出的圖像或聲音。

“美國”在地理意義上使用時,包括各州、哥倫比亞特區(qū)、波多黎各自由聯邦和美國政府管轄下有行政組織的領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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