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國商標法的規(guī)定,商標注冊實行自愿原則,因此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就產生了注冊商標和未注冊商標,現行商標法只從管理的角度對未注冊商標進行調整,對于未注冊商標的保護主要體現在《商標法》第31條有關制止搶注行為,但對一旦搶注成功后,搶注人能否要求商標在先使用人停止使用或者損害賠償未置可否。可以將商標在先使用權作如下界定,即在注冊商標的申請日之前,就已經在該商標注冊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上善意連續(xù)地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該商標使用人有權繼續(xù)在原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該商標。商標在先使用權的規(guī)定有哪些:1、在他人注冊商標的申請日之前,就已經有使用的事實?!?、在先使用的商標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且使用商品或服務相同或者類似。3、在先使用人必須在其商品上連續(xù)使用該商標所謂連續(xù)使用,就是指在先使用人在其商品上連續(xù)不中斷地使用該商標?!?、在先使用必須出于善意。商標先用權抗辯適用的條件:根據《商標法》第59條第3款的規(guī)定,先使用人的使用行為發(fā)生在注冊商標的申請日之前,使用的對象是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先使用人在注冊日之后的使用行為以原有范圍為限等條件滿足的情況下,先使用人可主張商標先用權抗辯。以下,筆者結合部分典型案例的裁判,對商標法關于先用權抗辯制度的適用,作出簡要的分析。
2021-09-09
原標題:商標在先使用抗辯的構成要件認定
裁判要旨
有證據證明被訴侵權行為人早在權利商標申請注冊及使用前就已經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權利商標相同或近似標識,且該使用行為具有持續(xù)性并使得該標識已經具有一定影響的情況下,在先使用人可以在原先的使用范圍內繼續(xù)使用該商標,而不應被認定構成商標侵權。
【案情】
阿一波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阿一波公司)系第8542616號“深海”文字商標的所有權人,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9類的紫菜等,商標的注冊日期為2012年9月14日。福州海林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林公司)在其生產的四款紫菜產品的外包裝上標注有“深海紫菜”字樣,并使用了自有商標。阿一波公司起訴認為,海林公司在相同產品的外包裝上突出使用與其商標完全相同的“深海”標識,構成商標侵權。海林公司辯稱,其使用“深海”二字系對商品特點的描述性正當使用,且其在2002年以前就已經在使用“深海”字樣了,屬于在先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而阿一波公司系惡意搶注商標。
【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阿一波公司商標目前尚在有效期內,應受法律保護。海林公司在所銷售的其中兩款紫菜產品外包裝上突出使用“深海”字樣,屬于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近似的商
2021-09-08
在申請商標權的基礎上是你申請的該商標權在此之間是沒有人去注冊的商標,這樣的情況下,你所申請的商標才有實際意義上的法律效力。那么關于屬于商標在先使用權的規(guī)定有哪些,接下來跟隨知春路網小編的腳步一同對相關問題展開討論,最后,希望小編的答復可以給您一定的幫助,解開您的困惑。
1、在他人注冊商標的申請日之前,就已經有使用的事實。
這是對使用人的使用時間的要求,如果不具備這一條件,就沒有“在先使用”,也無法產生在先使用權,并以此作為侵害商標權的抗辯事由。需要注意的是,使用不僅限于現有使用人的使用,如果曾經發(fā)生過業(yè)務承繼關系的,現有使用人作為承繼人的使用當然可能性作為本條件中的使用。被承繼人先前的使用應當視為現有使用人的使用。換言之,在先使用商標的使用時間以該商標首次商業(yè)使用的時間為準。
2、在先使用的商標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且使用商品或服務相同或者類似。
在通常情形下,如果在先使用的商標與注冊商標在商標圖樣上不構成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使用商品不屬于相同或者類似商品,則使用人當然有權繼續(xù)使用甚至申請注冊該商標。如果在先使用的商標與注冊商標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依照中國《商標法》有關申請在先和注冊原則的一般規(guī)定,則未注冊商標不得繼續(xù)使用,否則會構成對注冊商標權的侵害。但法律應當維護誠信,而不應當禁止或者制裁正
2021-09-08
在先使用權的范圍包括兩個方面:
第一,就商標而言,在先使用人不得改變原商標圖樣使之更近似于注冊商標。如果在先使用人改變原商標圖樣使之更加有別于注冊商標,應當允許并鼓勵此種改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服務商標繼續(xù)使用問題的通知》第3條規(guī)定,使用人“不得改變該服務商標的圖形、文字、色彩、結構、書寫方式等內容,但以同他人注冊的服務商標相區(qū)別為目的而進行的改變除外”。例如,在先使用人使用的商標為印刷體的“長城”,注冊商標由手寫體“長城”兩字和“長城圖形”組合而成,如果在先使用人將其商標“長城”字體做接近于注冊商標字體的改變,或者加上“長城圖形”,就屬于不正當使用,應當予以禁止。如果在先使用人在不改變字體的前提下在“長城”之前加上表示地理位置的“山海關”字樣,使其商標改變?yōu)?ldquo;山海關長城”,則此種改變?yōu)楦袆e于注冊商標的改變,應當允許并予以鼓勵。
第二,就使用商品或者服務而言,在先使用人只能在原使用商品或者服務上繼續(xù)使用,不得擴大使用商品或者服務的范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服務商標繼續(xù)使用問題的通知》第3條規(guī)定使用人“不得增加該服務的服務項目”
2021-08-31
申請在先原則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商標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對在后的商標注冊申請予以駁回。申請在先是根據申請人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日期來確定的,商標注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為準。因此應當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作為判定申請在先的標準。
按照我國有關商標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中,對申請在先原則也有一些特殊的規(guī)定,其中包括:
1、申請在先原則所指的申請日期,是指當事人向商標管理部門提交有關申請文件的日期。其中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郵寄遞交的,以申請文件寄出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管理部門實際收到申請文件日期為準(但申請人能提出實際郵戳日證據的除外)。
2、如果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分別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同一天申請注冊的,且同時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請人可以在商標管理部門指定的期限內進行協商,如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時,商標管理部門將通過各申請人抽簽的方式確定一個申請人,駁回其他人的注冊申請。
3、如果各申請
2019-05-30
歌手鄧紫棋(本名:鄧詩穎)在今年3月7日發(fā)布微博,宣布和合作多年的經紀公司“蜂鳥音樂”解約。本來歌手與經濟公司之間的分分合合實屬正常,而此次“鄧紫棋”與“蜂鳥音樂”的“分手”事件,卻鬧到了對簿公堂,在“知識產權圈”引起了不小的議論。想了解更多商標注冊知識,或是其他知識產權方面的問題,歡迎關注知春路知識產權免費查詢商標我們有問必答!
開始前我們先了解一下“鄧紫棋”和“蜂鳥音樂”之間的淵源,G.E.M.鄧紫棋(Gloria Tang Tsz-Kei),原名鄧詩穎,中國香港創(chuàng)作型女歌手。2008年7月10日16歲簽約蜂鳥音樂出道。同年10月16日發(fā)行首張EP《G.E.M.》,取得香港各大樂壇頒獎禮新人金獎。到19年分手,“鄧紫棋”與蜂鳥音樂的簽約時間長達11年。分手的原因我們暫且不談,只聊有意思的事兒。
事件的開端始于,“蜂鳥音樂”(即蜂鳥音樂有限公司)從2010年開始連續(xù)注冊了“G.E.M.”、“鄧紫棋”等11件商標,尤其是中文“鄧紫棋”三個字覆蓋了9、16、25、35、41等多個娛樂有關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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