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商標侵權扣押指的是某些商品因為沒有獲得注冊商標人的授權而擅自模仿或者直接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的一種行為,這種行為在目前也是比較常見的,所以需要加以警惕,那么,商標侵權扣押期限?知春路網(wǎng)小編將會為你詳細分析一下!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商標侵權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30日,對于情況復雜的,經(jīng)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最多再延長30日。
保護工業(yè)產(chǎn)權巴黎公約第9條對各成員國規(guī)定了扣押商標侵權商品的義務,對侵權產(chǎn)品的扣押可以制止侵權事態(tài)的擴大,避免難以換回的損失。
1.必須有違法行為存在,即指行為人實施了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行為;
2.必須有損害事實發(fā)生,即指行為人實施的銷售假冒商標商品的行為造成了商標權人的損害后果。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會給權利人造成嚴重的財產(chǎn)損失,同時也會給享有注冊商標權的單位等帶來商譽損害。無論是財產(chǎn)損失還是商譽損害都屬損害事實。
3.違法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即指行為人對所銷售的商品屬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事實系已經(jīng)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4.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即指不法行為人的銷售行為與造成商標權人的損害結(jié)果存在前因后果的關系。
根據(jù)《商標法》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有《商標法》第五十二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志的工具,并可處以罰款。由此,一些辦案人員認為,侵權商品在被沒收后一律要銷毀。
但是國家工商總局在《關于如何理解〈商標法〉第五十三條有關規(guī)定問題的答復》中明確指出:“《商標法》第五十三條中的‘銷毀’應為處理被沒收的商標侵權商品的一種方式,但并非唯一方式。對依法予以沒收的商標侵權商品,如具有使用價值且侵權商標與商品可以分離的,可以采取‘銷毀’以外的其他處理方式加以處置。
以上是一篇關于“商標侵權扣押期限”方面的介紹,主要介紹了商品商標侵權扣押的期限,還有構(gòu)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侵權行為以及商品商標侵權扣押的法律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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