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指的是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這種侵權行為是一種主動行為。因此,侵權人通常需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明智或應知識侵權的行為人還要承擔賠償的責任,具體需要承擔哪些責任呢,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商標侵權要承擔的民事責任有哪些?
(一)《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八條規(guī)定,商標權遭受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二)《商標法》的規(guī)定:
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被侵權人可以要求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損失。其中,侵權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刑法如何量刑商標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五條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是單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關于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未銷售或者部分銷售情形的定罪量刑問題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一)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部分銷售,已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與尚未銷售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貨值金額合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分別達到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五萬元、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處罰。
銷售金額和未銷售貨值金額分別達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達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處罰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內酌情從重處罰。
三、關于銷售他人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尚未銷售或者部分銷售情形的定罪問題
銷售他人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guī)定,以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未遂)定罪處罰:
(一)尚未銷售他人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六萬件以上的;
(二)尚未銷售他人偽造、擅自制造的兩種以上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三萬件以上的;
(三)部分銷售他人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已銷售標識數量不滿二萬件,但與尚未銷售標識數量合計在六萬件以上的;
(四)部分銷售他人偽造、擅自制造的兩種以上注冊商標標識,已銷售標識數量不滿一萬件,但與尚未銷售標識數量合計在三萬件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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