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關知字〔2019〕第037號
當事人姓名/名稱:上海絲唐進出口貿(mào)易有限公司
海關注冊編碼:3117965417
法定代表人:覃銀霞
住址/地址:上海市奉賢區(qū)南橋鎮(zhèn)宏偉路24號5幢6281室
當事人委托上海環(huán)岳報關服務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以一般貿(mào)易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厄瓜多爾一批轉(zhuǎn)向機等貨物。經(jīng)查,實際出口貨物中,有標有“四環(huán)(圖形)”商標和“VW及圖形”商標的機油濾芯149個、包裝紙盒225個、節(jié)溫器20個,標有“VW”商標的轉(zhuǎn)向機3個,標有“VW AG”商標的空氣濾芯73個,標有“VW及圖形”商標的變速箱1個,標有“VW及圖形”商標和“BOSCH”商標的點火線圈40個,合計價值1584。95美元。對于上述貨物,“四環(huán)(圖形)”商標權利人奧迪股份公司,“VW及圖形”、“VW”、“VW AG”商標權利人大眾汽車股份公司,“BOSCH”商標權利人羅伯特。博世有限公司認為屬于侵犯其商標專用權的貨物,并向我關提出采取知識產(chǎn)權保護措施的申請。
我關經(jīng)調(diào)查,認為當事人出口的機油濾芯、包裝紙盒、節(jié)溫器上使用的“四環(huán)(圖形)”商標和“VW及圖形”商標,與商標權人注冊的“四環(huán)(圖形)”商標和“VW及圖形”商標相同,且事先未經(jīng)商標權人許可;轉(zhuǎn)向機上使用的“VW”商標,與商標權人注冊的“VW”商標相同,且事先未經(jīng)商標權人許可;空氣濾芯上使用的“VW AG”商標,與商標權人注冊的“VW AG”商標相同,且事先未經(jīng)商標權人許可;變速箱上使用的“VW及圖形”商標,與商標權人注冊的“VW及圖形”商標相同,且事先未經(jīng)商標權人許可;點火線圈上使用的“VW及圖形”商標和“BOSCH”商標,與商標權人注冊的“VW及圖形”商標和“BOSCH”商標相同,且事先未經(jīng)商標權人許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該貨物屬于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貨物。當事人出口上述貨物的行為已構(gòu)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貨物的行為。
以上有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查驗記錄、權利人權利證明、當事人查問筆錄等材料為證。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我關決定沒收上述標有“四環(huán)(圖形)”商標和“VW及圖形”商標的機油濾芯149個、包裝紙盒225個、節(jié)溫器20個,標有“VW”商標的轉(zhuǎn)向機3個,標有“VW AG”商標的空氣濾芯73個,標有“VW及圖形”商標的變速箱1個,標有“VW及圖形”商標和“BOSCH”商標的點火線圈40個并處以罰款人民幣11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nèi)向海關總署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nèi),直接向上海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guī)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2020年1月15日
來源: 國家海關總署網(wǎng)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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